(三)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力度。各县市区要结合全市产业发展特点制订转移就业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转移就业。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认真落实农村劳动者就业培训补贴政策,组织引导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农村劳动者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按照谁提供就业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四、完善技能培训制度,健全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一)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立足于优化劳动者技能素质结构,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发挥社会培训资源作用,面向社会公开选择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实训)机构。大力开展就业与创业培训,对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实施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实施职业转换能力培训;对进城务工人员实施转移就业能力和技能提升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实施创业能力培训。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竞争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业带动就业能力,实现培训与就业一体化运作。
(二)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妥善处理政策衔接问题。扶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省政府《通知》规定执行,即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妥善处理鲁政发〔2008〕58号和鲁政发〔2006〕3号规定的政策衔接问题,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开发1000个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中心城区零就业家庭的计划”,切实将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在城镇零就业家庭存量消零的基础上,2008年实现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存量消零,并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动态消零长效机制,确保“双零”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或转移就业。同时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由个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予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完善援助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帮助他们早日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