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在我市投资企业中的副总以上高管人才;
(三)企业研发中心新引进的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 现有企业符合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扩建项目,不能单独核算时,按本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度增长25%以上部分执行。
第三章 引荐人招商经费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对新引进项目投资的引荐人,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制定相关的补助政策并兑现招商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从潍坊行政区划外引进投资落户我市中心城区的项目,由市财政对项目引荐人给予一次性招商经费补助。
(一)投资7亿元(1亿美元)以上项目,500万元;
(二)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省级以上地区总部,100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企业投资的本规定所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100万元;
(四)新设立的市外集团公司总部、上市公司总部、创业投资公司,50万元;
(五)引进国内50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总投资5亿元以上、一次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项目,50万元;
(六)第二条项下的其他项目,50万元;
(七)第三条项下和第六条项下的项目,3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重点扶持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对投资数额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可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二章中的优惠、奖励、补助政策资金由市、县区(含市属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章中除第七条外,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享受退城进园政策的项目不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