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方法与主要指标
第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书面评价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按照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和指标均衡性设定不同的权重,评分采用百分制,总得分多少作为绩效评价结果。
总得分计算公式: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权重)
第八条 评价指标、分值及权重
(一)县区整合工作开展情况100分,权重20%。其中:制定出台整合工作总体实施方案30分;总体实施方案内容比较完善20分;围绕总体方案分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一个5分,总分50分。
(二)整合财政专项资金100分,权重为30%。其中:建立保障机制15分;整合平台确定15分;整合工作进度40分;整合成效30分。
(三)整合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100分,权重为20%。其中:实现行政资源集聚共享,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50分;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20分;政府采购30分。
(四)整合各项非税收入100分,权重为30%。其中: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0分;严格票据管理,实行收缴分离20分;加大非税收入统筹力度,提高政府调控能力50分。
(五)整合土地和矿产资源、整合政府债权、推进县乡机构改革降低财政供养系数等不作为绩效评价内容,省将通过建立整合工作反馈制度对这几项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促了解、汇总收集。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奖励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各县区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填报绩效评价表,连同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上报市财政。
(二)市财政局对县区上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调查认定,在此基础上重新考核评分。汇总后,附县区自我评价报告、市考核评价报告及相关评价报表上报省财政。
(三)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绩效评分,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县区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