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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县区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辽宁省县区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辽财县〔2007〕7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县区(含县、县级市、城区、城市郊区,下同)政府财力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县区政府财力资源管理,提高县区政府财力统筹水平,充分发挥政府财力资源效用,保障和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整合县区政府财力资源工作指导意见》(辽财县〔2007〕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通过分析各县区相关评价指标的动态变化,对县区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的进展与实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考评对象为全省14市所辖县区。
  第四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的开展、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整合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整合各项非税收入方面的工作及其成效。整合土地和矿产资源、整合政府债权、推进县乡机构改革降低财政供养系数等项内容只作工作情况反馈,不进行绩效评价考核。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规范性。绩效评价要设置规范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以便于县区自我评价和比较,使绩效评价工作更加规范和透明。
  (二)绩效性。评价指标设置要突出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成果,重点评价县区政府对财力资源的统筹能力、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整合工作目标是否得到实现,使评价结果更加实用有效。
  (三)操作性。绩效评价方法要简便易行,评价指标体系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便于评价资料数据的收集与测算,具有可操作性。
  (四)激励性。要以优化配置,加强管理,提高政府财力资源使用效率为主线,通过绩效评价,建立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整合县区政府财力资源工作激励机制。
  第六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实施方案。
  (二)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配套措施、制度、办法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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