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一)各区(市)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矿山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认真查找因无证开采、私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诱发的各种安全隐患,特别要加强对持证矿山正在实施的坑探工程勘探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除进行必要的日常巡查、抽查外,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应以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私挖乱采为主要内容。检查中,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被查企业反馈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个设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明确整改期限。
(二)全面排查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区(市)要进行一次拉网式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认真查清采空区、古井口集中区、已关闭的废弃矿井、滑坡、山崩及危及矿区生产的积水区、河道等汛期易发灾害的地点、隐患点。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整改到位。对全市已排查出的隐患点,要加强监测,制定应急预案。
(三)认真检查地质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应急预案和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落实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抢险救援物资、人力的准备工作。加强日常值班情况掌控和信息报送工作,保持24小时值班联络畅通,把握雨情、汛情和安全动态,一旦发生较大事故和重大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六、加强协作,建立矿产资源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继续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联合监管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发改、经贸、监察、公安、财政、工商、环保、安监、煤监、煤炭等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对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无证矿山开采点及采矿权出让到期和受让资源量已开采完毕的矿山企业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取缔;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护要求的,由环保、水利和渔业部门分别责令停产整顿,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未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或达不到矿山安全评价标准以及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进行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停产整顿或被查处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必须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或吊销民用爆炸物品供应证,电力部门停止或暂停供电。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生产规模进行生产,公安、电力部门分别根据批准的生产规模逐矿核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量及用电量,实行限量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和用电量。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及报废车辆运输矿石的行为,取缔超限、超量运输的车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做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