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总量控制,保持全市开采矿山数量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控制总量。各区(市)新设一个采矿权的,必须同时注销一个采矿权,达到增减平衡。对地上开采矿山实行规划控制,严格执行《枣庄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禁止在禁采区设置采矿权。需要开采限采区的,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采矿权新设延续、注销和变更矿区范围方面,严格做到“三个明确”、“五个不批”。即:明确准入条件,明确审批权限,明确审批程序;资料不齐全的不批,不符合规划的不批,环评报告未经主管部门确认的不批,未达最低开采规模的不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露天采矿不批。矿业权审批结果要定期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继续抓好损毁山体的治理,实现地质环境的根本好转
(一)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无论是新设矿山,还是采矿权延续的,企业均要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治理方案要切实可行,责任明确。根据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有些已采矿山可进行开采性治理。
(二)认真执行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对采矿权人足额收取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对欠缴或拒不缴纳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审批采矿权的设立、延续及扩界、深度探矿等,并责令补缴欠缴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三)加大对已损毁山体治理力度。对全市列入“三区两线”可视范围的24个损毁山体,要抓紧全面动工,力争今年年底大见成效。损毁山体治理的责任方为山体所在区(市)政府。市政府每年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出让价款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已开工损毁山体治理项目的补助。该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检查落实。
四、深化矿产使用制度改革,建设公平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备制度。对全市存在的煤矿、地热等探矿权、违法违规的矿权、依法注销的矿权、关闭煤矿可采的剩余资源、破产矿山的剩余资源、新设的探矿权,只要条件成熟并符合有关规定,即实行政府统一收购,然后以招、拍、挂的方式公开出让。矿产储备资金通过政府投资、融资贷款解决。其中,以财政投资为主,从矿产资源补偿费、出让价款中安排部分资金。
(二)已取得探矿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之外,不得直接变更为采矿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政府收购储备,然后以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严禁以变更采矿企业投资主体、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进行矿权非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