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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政发[2008]5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近几年来,我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已通过了省政府的专项检查验收。为巩固和发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促进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定期和动态检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对地上开采矿山,要落实基层所巡查制度,各乡镇国土资源所要保证每周对辖区内巡查一次,巡查结果要记入台账。发现问题,立即制止、上报。市、区(市)两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要对辖区内的矿山实施动态巡查,对超层越界、无证开采和私挖盗采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立案查处。对查处困难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并移交。对地下开采矿山,实行专人负责督察制度。市、区(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聘用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为督察员,实行一矿一人负责制。督察员对所负责的矿山每两周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国土资源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二)建立相邻矿山相互监督检查制度。相邻矿山要在国土资源部门监督下,双方签订依法办矿协议,协议要明确双方对对方的监督检查权力和各自的责任。要建立互查制度,明确一方发现对方有越界开采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迅速通知对方,并如实报告有关部门。
  (三)实行违法采矿有奖举报制度。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群众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要给举报人适当的现金奖励。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要迅速查处,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无证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非法所得,从重处罚,并书面告知公安、电力、工商、安监、煤监等部门不得发放有关证件和供应电力、物资等。同时要报告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地面设施、查封和撤除设备、切断电源、拉倒井架、充填井筒和矿坑。对超层越界开采的,一经发现,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止生产,撤出生产人员,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在超层越界形成的采区未采取工程措施封堵并经有关部门验收之前,不得恢复生产;对违法行为涉及到的矿山企业负责人要依法严惩;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件,要定期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管理,实现矿业权的科学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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