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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按照上级关于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区(市)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统一管理调配教师的机制。各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要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励、档案管理等职能,做到管人和管事相统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往学校安插不合格教师或抽调借用教师从事其他工作。
  (二)严格教师准入制度,科学核定教师编制。严把教师“入口关”,新进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相应学历条件。小学教师达到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中学教师达到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所有教师必须持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教育部门要配合编制部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科学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努力解决好农村教师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指导学校科学设岗设编,合理配置教师,切实纠正升学考试科目教师超编、非升学考试科目教师缺编的现象。
  (三)建立新教师及时补充机制。各区(市)每年根据教师队伍年龄、学科结构情况,在编制限额和增人计划内,严格按照《枣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室字〔2007〕32号),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教师。坚决纠正有编不补、大量聘用临时代课教师的做法。各区(市)每年补充的师资人数,不能低于本区(市)上年度教职工的自然减员总数。
  为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启动全市农村学校“校校新进1名大学生计划”,力争3年内完成。吸纳优秀本科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在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等方面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四)健全和完善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建立有利于激励教师和促进学校发展提高的教师流动机制,规范教师流动程序,严格控制数量。教师的交流,应按照《枣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室字〔2007〕32号)规定进行。逐步建立教师在城乡及不同乡镇和学校之间的流动机制,积极探索新课改背景下音乐、体育、美术、英语、计算机等学科教师实现乡镇、学区内资源共享的有效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城镇支援农村,强校支援弱校”工作。城镇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应履行支教义务,支教期不少于1年。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编在职的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鼓励和倡导城镇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任教期间,关系不转、待遇不变,对其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务聘任、评先推优等方面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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