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基本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原许可证正、副本;
(五)《试点办法》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包括《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在2006年12月1日之前批准设立的机构提交)。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向辽宁保监局申请补发,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二)在辽宁保监局指定报纸登载的遗失声明复印件;
(三)《试点办法》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包括《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在2006年12月1日之前批准设立的机构提交)。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代理险种变更的,按照以下方式向辽宁保监局申请:
(一)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到辽宁保监局申请;
(二)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委托保险行业协会代为申请;
(三)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第三十六条 B类、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五条规定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并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基本事项变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原许可证正、副本;
(五)《试点办法》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所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含《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在2006年12月1日之前批准设立的机构提交)。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变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类别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向辽宁保监局申请:
(一)变更为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直接到辽宁保监局办理;
(二)变更为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委托保险行业协会代为办理;
(三)变更为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十八条 B类、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变更机构类别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并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依据《试点办法》规定,申请变更后的机构类别所应提交书面材料;
(二)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六节 资格延续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辽宁保监局申请换发。
第四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到期申请换发的,按照以下方式向辽宁保监局申请:
(一)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到辽宁保监局申请;
(二)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委托保险行业协会代为申请;
(三)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第四十条规定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电子数据,并向辽宁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前2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