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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承保公司。根据省政府要求,为便于开展业务,每个试点区(市)由1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滕州市、市中区承保公司为市太保财险公司,峄城区、台儿庄区承保公司为市人民保险公司。
  (五)投保要求。试点区(市)结合当地实际选择保费标准,以村或乡镇为单位整建制投保。补贴险种按“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全市原则上执行统一的费率标准。
  四、主要措施
  (一)扶持政策。
  1.对投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根据《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8〕32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余20%由农户自担。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和市、试点区(市)按比例分担。结合我市实际,滕州市农业保险补贴,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60%,滕州市财政承担20%;市中区农业保险补贴,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68%,市中区财政承担12%;台儿庄区农业保险补贴,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72%,台儿庄区财政承担8%;峄城区农业保险补贴,中央、省、市级财政承担76%,峄城区财政承担4%。
  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枣财金[2008]12号文件执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试点区(市)要根据有关要求,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市及试点区(市)财政部门要适当核拨配套工作经费。
  2.对承保公司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省级财政按照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对承保公司给予适当的经营管理费补贴。
  3.建立市、区(市)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对大灾之年超出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之外的超赔部分给予适当补贴。承保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并积极开展再保险业务。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农业保险的开展情况,筹措巨灾风险准备金,并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4.落实国家对农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等税收政策。
  5.支持承保公司拓展市场。为确保试点工作可持续经营,各试点区(市)要制定鼓励措施,推动承保公司在当地发展多种保险业务,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提高农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二)保险运作。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正常年景下,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当试点区(市)出现农业巨灾损失时,报经省、市政府同意,赔付总额实行3倍封顶,即最高赔偿总额按承保公司当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各试点区(市)统一执行由省政府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保险费率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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