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职机构对本人作出的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二)被任职机构免职的情况和原因;
(三)行业自律组织对本人的处理意见,或对其任职机构作出的,但应由本人负责的处理意见;
(四)保险监管机关对本人实施的,或对其任职机构实施的,但应由本人负责的行政处罚及其它监管措施;
(五)纪检、工商、税务、审计、征信等部门和机构对本人及其任职机构违法违规或不诚信等行为作出的结论和处罚记录。
第七条 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辽宁保监局报告保险公司对下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年度考评结论及相关意见,以及总公司对省分公司总经理出具的年度考评结论及相关意见。
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总经理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辽宁保监局报送审计报告结论及相关意见。
第八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况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辽宁保监局。
第三章 监管档案利用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是辽宁保监局非现场监管档案,并作为辽宁保监局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辽宁保监局在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中,将参考其监管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或报送虚假材料的,辽宁保监局将按照《
保险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
一百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监管档案由辽宁保监局相关处室对口管理并共享。
第十三条 监管档案应随时更新,每年应定期核实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