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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8]4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现将《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含市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三条 辽宁保监局建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档案,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和不良记录。监管档案采用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

  第四条 基本信息至少应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国籍、身份证号(护照号等)、住所、学习及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奖惩情况以及照片。以上信息如有变动,相关机构应于10工作日内呈报辽宁保监局。

  第五条 履职信息应包括:

  (一)年度评价及有关意见;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结论及有关意见;

  年度评价主要包括:内控执行情况评价、监管政策执行情况评价、监管措施配合情况评价、投诉处理情况评价等。

  第六条 不良记录信息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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