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双方约定有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双方约定有保密期或竞业限制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在管理人员履行相应义务并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后,原工作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后,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人,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因原工作单位的原因逾期未完成离任审计的,该管理人员可以提前到新机构任职,但应积极配合原工作单位的审计,原工作单位不得通过扣押有关证件、材料或社会保障手续等形式对人员流动制造障碍。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束条款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告知本人,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逾期未做决定的将视为同意。
(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比照第十三条第(二)项处理。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私自带走、复制、泄露原工作单位的客户信息、经营数据等商业秘密以及各种管理制度、内部文件;
(二)不得利用在原工作单位的影响或便利条件,唆使或诱导其他管理人员离职;
(三)不得恶意诋毁原工作单位或编造、传播对原工作单位不利的信息;
(四)其他对原工作单位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离职后,原工作单位如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应由该管理人员承担责任的事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但不得影响所在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所在单位应给予相应配合。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各保险机构应审慎录用:
(一)1年内流动超过2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