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0日)废止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业内流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8]11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现将《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业内流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业内流动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保险机构管理人员的规范、有序流动,保障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结合辽宁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依法在辽宁省行政辖区(不含大连)内设立的各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各级保险机构内具有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个人,包括符合《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部门负责人、中心城市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人员流动是指管理人员与保险机构之间劳动关系发生变动的情形。
第五条 保险机构从事IT、两核、财务、人事等掌握机构核心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流动的,比照管理人员的流动进行规范。
第六条 保险机构管理人员的流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