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不断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企业用工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均达100%。
(二)签订并有效履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建立完善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制度、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制度、履约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按有关规定支付。建立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四)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五)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群众监督网络。重视并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有效预防工伤和职业病,避免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
(六)严格执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定期对女职工、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七)认真落实职工的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公司制企业要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实行厂务公开,确保职工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八)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积极开展“新世纪职工素质工程”和“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文体活动,确保职工教育经费足额到位。
(九)职工爱岗敬业,关心企业发展。树立“企荣我荣、企耻我耻”意识,遵守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通过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学习先进操作法、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活动,踊跃为企业发展出谋献策、贡献力量。
(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广泛吸收职工加入工会。积极开展创建职工之家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十一)积极开展创建和谐班组、争当和谐职工活动。
(十二)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对企业劳动纠纷和影响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调解处理,避免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维护企业稳定。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创建活动的内容和标准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也可以根据本地企业的经营规模、职工人数、经济类型、经营状况和劳动关系状况等分类制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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