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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引导性项目资金须按照项目任务书内容在年度内执行完毕,不得用于支付人员经费、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符合项目批复内容的支出。
  第十八条 引导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 引导性项目支出范围包括:
  (一)实训基地及实验室项目支出内容为相关专业教学仪器设备。
  (二)课程与教材建设项目支出内容为教材、专著出版资助费,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三)校园安防系统建设项目支出内容为设备购置及相关工程费用。
  (四)表彰奖励项目按照北京市民办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引导性项目资金购置的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办单位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每年对引导性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引导性项目资金购置的教学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出版物等资产,均应标注“北京市民办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资金资助”,英文翻译为:FinancialAidforGuidingProgramsofNon-govermentEducationDevelopmentinBeijing。
  第二十三条 对按项目内容按时完成建设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的结论;对按项目内容尚未完全按时完成建设的项目,给予“暂缓通过验收”的结论;对未按项目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未开展或进展缓慢的项目,给予“不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对“暂缓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对“不予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需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不得再申报新的引导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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