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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实施实训基地与实验室建设,鼓励民办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善实训教学条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职业技能,培养高技能应用人才,重点是引导民办学校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领域,建成该专业类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和实验室。
  (二)实施课程与教材建设,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开展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加强课程与教材开发建设,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等。
  第七条 办学条件改善项目主要是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加强校园安防系统等安全稳定建设。
  第八条 表彰奖励项目主要是对受市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民办学校、优秀教师和优秀学生,以及为发展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教委根据年度教育项目投入方向与指南,确定年度引导性项目申报的内容,并书面通知民办学校申报项目。
  第十条 市教委业务主管处室对引导性项目进行归口管理,负责项目的咨询、立项、申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市教委发布的引导性项目内容及要求,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教委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学校申报引导性项目时,应认真、如实、完整填写申报文本,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自评报告等材料,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三条 市教委受理引导性项目申报后,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论证。项目论证工作在每年8月底完成。
  第十四条 市教委将论证确定的引导性项目纳入下一年度单位部门预算。第十五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项目内容做大的调整,如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调整,须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引导性项目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项目承办单位应安排相应配套建设经费,并确保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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