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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008〕25号)


各有关民办高等学校: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2008年第25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引导性项目(以下简称引导性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性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办高校发展需要,在民办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施引导性项目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鼓励扶持政策,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引导民办学校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引导性项目建设的目标是加快民办学校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步伐,增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创新能力,提升民办学校安全稳定保障水平,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增强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贡献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引导性项目包括: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办学条件改善项目、表彰奖励项目等。
  第六条 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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