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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以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1.对重点流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停止审批重点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和国家产业政策。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由当地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严厉打击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对于2008年6月底后仍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四)以改善城市大气质量为目标,集中开展城市大气污染的专项整治。
  1.加强对已建成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加大对电力、焦化等行业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切实保证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坚决予以处罚。对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2.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重点排查、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3.加强对水泥企业的监管。对靠近城市建成区的立窑水泥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关停。督促有关水泥企业落实治理措施,按时完成再提高工程。审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要求同步淘汰和转产的立窑生产线,必须按期拆除或转产。
  三、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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