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后督查专项检查。市及区(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分别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2007年省环保局、监察厅挂牌督办案件,除特别规定期限的,整改落实的期限为一年),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同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督办案件总数10%以上的区(市),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5.切实加强对停产整顿、限期治理企业后续督查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和省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1.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一是科学掌握城镇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全面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翔实的环境监管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二是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
2.严厉查处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行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征收超标排污费。对于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区(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加强对垃圾填埋场的监督检查。要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