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做好焦化等行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防治工作。焦化行业,要严格按照《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实施再提高治理工程,在所有排放烟气、粉尘的工段配套建设烟气治理设施,推广建设地面除尘站,提高消烟除尘效果,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加大对砖瓦窑、石灰窑的治理,彻底清除土炼焦、土硫磺、小化工等的污染。
4.进一步完善大气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环保部门特别是各区(市)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大气在线检测设施的运行监管,督促企业做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在线检测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上报;协调处理在线检测设备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查处超标排污行为,切实发挥在线监测设施的实时监控作用。各企业要认真做好在线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确保数据传输的稳定、有效,有条件的要及时交付第三方运营。
(二)着力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1.加大对燃煤锅炉的治理。严禁在城区“烟控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内使用原煤;禁止新上10吨以下燃煤锅炉;凡城市供热管网范围内一律不准新上工业和取暖锅炉,原有工业和取暖锅炉要逐步关停、拆除。对于集中供热范围外的1吨以下锅炉要坚决予以取缔, 1吨以上锅炉要加大治理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限期于今年冬季取暖期前完成对1吨以下锅炉的取缔和对1吨以上锅炉的治理工作。
2.努力控制饮食服务业和烧烤油烟污染。所有饮食服务业和烧烤必须使用液化气、焦炭、型煤等清洁能源,不得燃用散煤;烹饪灶口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坚决取缔露天烧烤和沿街烹饪摊点,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在沿街两侧人行道设置烹饪摊点。
3.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强化对汽车尾气的检测,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纳入车辆年检程序,尾气超标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年检,不得上路;认真做好机动车报废工作,对超期服役、污染严重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淘汰。
4.加强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管理。城区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方案中要有防治扬尘措施,施工现场要进行硬化处理,建筑施工垃圾要及时回收清运,物料堆放场四周要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运输散流物料的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发生遗撒泄漏。
5.严格控制其它烟尘、恶臭污染源。城区范围内一律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喷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