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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08]6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环境安全,并为今年年底迎接国家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核查工作奠定扎实基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工业企业废气污染治理为重点,突出抓好城区大气污染、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废气污染,力争全年空气质量优于二级的天数达到85%以上,其中: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全年空气质量优于二级天数在90%以上,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枣庄高新区全年空气质量优于二级天数在8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从现在起至奥运会结束(9月20日),全市所有废气排放企业必须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予以停产;在停产期间,要立即开展再提高治理工程,必须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并通过市级验收,做到稳定达标排放,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停产或关闭。全面开展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对城区锅炉、原煤散烧的治理,到今年10月底前完成冬季取暖期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启动对建筑扬尘、油烟烧烤、汽车尾气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改善城区环境质量。
  (一)集中做好工业废气污染治理工作。
  1.进一步做好热电企业脱硫治理工作和设施运行管理。一是继续推进脱硫治理工作的开展。对于尚未完成脱硫治理和治理不达标的热电企业,要继续推进脱硫治理工作,提高治理水平,确保限期内稳定达标排放。二是对于使用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工艺的热电企业要做到自动喷钙、自动计量、自动监测。三是各热电企业要严格控制SO2、NOX的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07),加强对已安装脱硫设施和低氮燃烧装置运行的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使用。建立设施运行、脱硫剂购买、脱硫剂使用、在线监测仪运行等记录台账。对于擅自闲置环保设施、无法提供相关记录台账、废气排放超标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予以依法处理,并建议取消企业的电价优惠资格。
  2.抓好水泥行业的污染治理工作。为有效削减水泥粉尘污染负荷,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2-2005)新时段标准,全市不稳定达标排放的水泥企业限期于今年10月底完成窑头、窑尾、磨机、破碎等工艺的再提高治理工作,确保粉尘排放浓度控制在50mg/立方米以内,SO2排放浓度控制在200 mg/立方米以内,NOx排放浓度控制在800 mg/立方米以内。其中不稳定达标的企业从现在起至9月20日一律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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