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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2008〕1456号)


各相关单位:

  按照证监会要求,凡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或者股东中包含集体改制企业的拟上市企业,均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函。为做好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由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

  市政府决定成立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合规性确认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区县政府组成。联席会议通过召集会议、电话沟通等方式对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合规性审核和确认工作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及相关区县政府具体执行;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指导、协调相关工作。

  二、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范围。

  凡是由集体企业改制设立,或者股东中包含集体改制企业,以及按照证监会要求需出具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函的拟上市企业,均纳入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范围。

  三、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流程及要求。

  联席会议根据市政府要求制定了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工作流程,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流程共同开展此项工作。

  (一)市属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流程。

  企业申报。市属集体改制企业将下列上市产权合规性确认申请材料报至联席会议办公室:1.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合规性确认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集体企业改制时的原始批准文件及相关表格,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界定申报表和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4.律师事务所就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界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会计师事务所对集体企业改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及企业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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