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创新试点项目期满未进行展期备案,或创新试点项目已取得成功经验可以在全省推广,或出现试点不成功等其他需要终止备案的情况,由辽宁保监局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备案并取消鼓励支持政策。对创新试点项目的终止情况,辽宁保监局通知各保险经营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 创新试点项目终止后,试点项目所属保险经营机构应向辽宁保监局提交试点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创新试点项目总体运行情况、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情况、获得的政策支持、取得的经验、项目推广的可行性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总结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辽宁保监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辽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备案表
编号:
辽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备案表
申报公司名称:
(加盖公章)
申 报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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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办部门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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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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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期限
| 年 月 ---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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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责任人
| 省分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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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分支机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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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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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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