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创新试点项目的鼓励支持政策
第十条 辽宁保监局对已经备案的创新试点项目给予下列鼓励支持政策:
(一)期限保护权。对备案的创新试点项目给予保护期政策。对其他公司在同一业务经营区域采取同一方式开展的同类试点,不予备案批准。但保护期不超过备案试点期限。
(二)专属代理权。对开展创新试点项目的保险机构同保险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代办单位建立的业务营销渠道给予专属代理保护。
(三)优先审批权。对于创新试点项目的产品备案、机构设置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审核批准。
(四)优先协调权。对于创新试点项目,优先提供争取相关政府部门政策支持和行业推动等支持政策。
第四章 创新试点项目职责分工与考核
第十一条 辽宁保监局业务对口处室负责创新试点项目的备案审核、政策支持以及试点项目的推动等项工作;试点项目所在地区监管小组根据辽宁保监局试点项目对口业务处室的安排,具体负责试点项目跟踪、督办、协调等各项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试点项目所在保险经营机构负责试点的前期准备、方案确定、具体实施、沟通协调、政策争取、对外宣传、总结汇报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实行按季总结汇报制度,项目所属保险经营机构每季度末将试点项目的进展状况、遇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经验等相关内容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辽宁保监局。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推进工作纳入辽宁保监局、驻地市监管小组、保险行业协会和项目经办保险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
第五章 创新试点项目的展期和终止
第十五条 需要展期的创新试点项目,所属保险经营机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到辽宁保监局进行展期备案。展期备案须提交备案报告和备案表。备案报告除第四条所述内容外,还须包括前期试点项目进展情况总结和展期原因说明。辽宁保监局同意备案的,鼓励支持政策继续有效,但试点总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对创新试点项目的展期情况,辽宁保监局通知各保险经营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