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创新试点项目实施前一个月,项目所属的保险经营机构应向辽宁保监局提交项目备案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辽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一式三份)。与政府部门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共同实施的,还须提供双方合作意向书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公司与相关单位达成实质性合作协议的文件资料。项目备案报告内容包括:创新试点项目的具体承办机构、部门和人员、项目具体内容、实施方案、试点区域、试点期限、涉及到的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需要的政策支持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报告的内容。同时有多个试点项目的,应分别提交备案报告、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备案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项目,经对口业务处室审核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辽宁保监局将给予备案:
(一)具有创新试点价值。
(二)前期准备充分,目标明确,方案具体,要件完备,具有可行性。
(三)单个创新试点项目试点区域一般不超过两个中心城市或县区(对地方政府部门、保险监管部门或总公司统一在全省开展的试点项目,试点区域可适当扩大)。
(四)首次备案试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与其他已备案创新试点项目不存在冲突。
(六)辽宁保监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对同意备案的创新试点项目,由对口业务处室填写备案表中辽宁保监局意见,加盖辽宁保监局公章并由办公室统一编号、留存后,返还申请备案的保险经营机构,同时抄送其他保险经营机构。
第七条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创新试点项目,辽宁保监局不予备案。
第八条 经辽宁保监局备案后,试点项目所属保险经营机构应立即与试点区域监管小组和保险行业协会取得联系,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各市监管小组和保险行业协会应指定专人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协助保险经营机构与当地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沟通联系,争取政策支持。
第九条 对创新试点项目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辽宁保监局及行业协会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