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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险业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0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7]113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产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中银保险、中国人保寿险、中意人寿保险公司辽宁分公司(筹),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市监管小组:

  为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省保险业改革创新,有效保护和开发保险资源,保证各项创新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我局对《辽宁保监局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机构要对在辽宁保监局正式备案的创新试点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清理,对年末即将到期的项目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按照文件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二、对需要展期备案的创新试点项目,各家保险机构要按照文件相关规定报送展期备案申请,到期未办理展期备案申请的或试点不成功的项目我局在政策上不予保护。

  三、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文件中季度总结汇报制度,切实加强项目的推进、跟踪和总结工作,在每季度末将总结报告报送我局。

  四、此办法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辽宁保监局。

  特此通知

  附件:辽宁保险业创新试点项目备案情况表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辽宁保监局创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我省保险业改革创新,合理有效开发保险资源,建立完善创新保护机制,保证各项创新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试点项目”是指由保险经营机构在特定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实施,并在辽宁保监局备案的,在经营管理、业务领域、产品服务、营销体制、方式、渠道等方面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突破性、试验性和一定推广价值的工作项目。

第二章 创新试点项目的备案

  第三条 保险经营机构应在创新试点项目正式立项前进行充分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并开展各项实质性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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