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安顺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8〕9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报来的《安顺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顺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管理办法
(市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建立省内“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全市煤矿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目标内容
第二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 省下达给我市的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指标。
(二)安顺市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
第三条 煤矿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综合利用目标分为定量目标和定性目标两类。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评分办法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各产煤县、区领导小组每年l月上旬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考核,有关情况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每年l月中旬组织对产煤县、区进行考核,并对辖区内煤矿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有关情况及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领导小组积极做好省领导小组每年l月下旬组织对我市进行考核的准备工作,配合林东煤监分局对辖区内其他煤矿进行抽查复核。
第五条 考核评分办法,基本分100分。
考评得分=定量目标得分+定性目标得分+加分项目-扣分项目
(一)定量目标,基本分80分。
1.煤矿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基本分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