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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划转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合同变更
  房屋租赁合同或出租代理合同发生变更的,租赁代理机构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1日内,在网上备案系统予以变更。付款清单处于草拟状态期间发生合同变更导致实际应付款与付款清单不符的,可删除该付款清单,在网上备案系统中对相应合同付款列表予以变更后,再重新生成付款清单,并向银行提交。已确认过的收付款信息不得变更。
  五、合同终止(中止)
  合同自然终止的,网上备案系统将根据合同有效期自动终止该合同,合同双方中止合同的,租赁代理机构应在合同中止之前在网上备案系统中变更该合同期限。
  六、计提佣金
  租赁代理机构要求从租金账户提取佣金的,原则上不超过租金账户同期收入的10%。确实超过同期收入的10%的,应提供明细清单,按合同分别计提佣金(租赁代理机构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到首期租金时,租赁代理机构可提取相应佣金,佣金金额不得超过月租金标准)。
  网上备案系统可根据提佣时间(可以是某一天或某一时间段)生成佣金结算单(见附表2)。所提取佣金由以下两部分构成:对需要按合同明细计提佣金的,系统将生成首期租金收款清单及对应的月租金总额,选择该类合同分别计提佣金;其余佣金按租金收入(扣除已按合同明细清单提佣的租金收入)的百分比计提。
  结算单将显示网上备案系统生成的单据编号并明确单据性质(计提佣金)。银行核对该清单与网上备案系统中的佣金结算单一致后,在网上备案系统上予以确认并按清单载明金额向租赁代理机构划付佣金。
  七、向承租人退款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中止)的,网上备案系统将自动生成退押金清单,对合同中止的,租赁代理机构可在系统中修改向承租人退款金额(退款金额=押金+剩余房租±违约金±各项费用)。网上备案系统将根据退款时间(可以是某一天或某一时间段)生成该期限内所有合同退款信息的退款清单(见附表3),租赁代理机构修改确认、打印该清单并盖章后向银行出具,清单将显示网上备案系统生成的单据编号并明确单据性质(向承租人退款),银行核对该清单与网上备案系统中的退款清单一致后,向承租人账户划付,承租人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租金的,退款转租赁代理机构账户后向承租人支付现金。
  八、结算延伸服务费用
  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终止(中止)后,网上备案系统将自动结算该合同项下的延伸服务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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