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划转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中介[2008]004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京建交〔2008〕308号),特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租金划转操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划转操作规范
(试行)
为确保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房屋租赁代理资金划转操作规范如下:
一、签订合同,网上填报信息
(一)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并代收代付租金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租赁代理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应在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www.breaa.cn,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填报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及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
(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代理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填报出租房屋和承租人信息。租赁代理机构完成网上信息申报后,无需再前往流动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办公室办理出租登记。
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租赁代理机构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应填写房屋租赁合同的收款列表,承租人通过银行转账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支付租金(含押金)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划款账号,并通过该账户将房屋租金存入租金账户;承租人不同意直接将房屋租金存入租金账户的,可委托租赁代理机构代收,租赁代理机构收款后应在次日将全部租金存入租金账户。
开户行应及时向租赁代理机构提供收款清单,租赁代理机构据此在网上备案系统上标注收款信息。网上备案系统将自动统计各合同项下的收款情况和每日收款总额。
三、向银行出具付款清单,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租赁代理机构在网上申报合同信息时根据合同条款填写代理合同的付款列表,网上备案系统将按付款时间(可以是某一天或某一时间段)生成该期限内所有合同付款信息的付款清单(见附表1),清单将显示网上备案系统生成的单据编号并明确单据性质(向出租人付款),租赁代理机构打印该清单并盖章后向银行出具,银行核对该清单与网上备案系统中的付款清单一致后,在网上备案系统上予以确认,并按清单向出租人账户划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