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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驻地市保险市场监管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监管联络员每月定期与当地市场监督员沟通联系,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当地市场监督员会议。

  监管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管小组组长报送局领导签发后以局办公室文件印发各有关单位。

  第九条 监管小组应及时以签报的形式向局领导报送当地保险市场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监管小组对收集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且无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填写《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信访投诉处理单》,移交局法制处。

  监管小组对确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应以签报的形式,就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组成员等内容报请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现场检查。需要对口业务处室参与或以业务处室为主进行检查的,与对口处室会签签报,以业务处室名义签发签报,监管小组可以参与现场检查。

  一般情况下,有关非法设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违法等不涉及具体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的现场检查,可由监管小组单独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其他现场检查(不包括保监会安排的现场检查)应由有关处室和监管小组共同组成检查组;重大检查项目应以有关业务处室为主组成检查组。

  监管小组不得以辽宁保监局名义受理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监管小组在驻地要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一般设在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地。监管联络员应向当地保险业公布驻地办公电话和在保监局的办公电话作为值班电话。

  第十二条 监管联络员每年应保证至少30个工作日驻点办公。

  第十三条 监管小组可以局办公室文件的形式对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指导工作或提出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监管小组应建立工作日志。重要事项要有工作记录,相关资料要立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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