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驻地市保险市场监管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8]40号)
机关各处室,各保险市场监管小组:
《辽宁保监局驻地市保险市场监管小组工作规则》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辽宁保监局驻地市保险市场监管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辽宁省保险市场监管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地市保险市场的监管,推动保险行业协会发挥自律职能,辽宁保监局在全省各地市成立驻地市保险市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为加强监管小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管小组在工作中要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监管小组要严格按照辽宁保监局的授权和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保险监管工作人员廉政守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监管小组设组长,由联系点分管处室的处长、副处长或处长助理担任;设联络员一名并兼副组长,负责监管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监管小组可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机构选配2-3人作为监管小组兼职工作人员。监管小组实施现场检查等工作,可从当地保险行业临时抽调工作人员。
第五条 从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选配或抽调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保险业务能力,熟悉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当地市场情况;系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机构的正式员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监管小组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积极协调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和指导;组织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保险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中国保监会的各项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