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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和管理能力;

  (五)对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第五条 任职考察的形式包括:笔试考察、谈话考(含任职考察谈话)和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原工作单位考察。

  第六条 笔试考察采取闭卷的方式,考试时间为1小时。每次考试的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笔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

  首次笔试成绩不合格的,可进行一次补考。对经过两次笔试成绩仍不合格的,辽宁保监局将向其上级公司(省分公司或总公司)抄送考试结果。原则上,公司应另行安排该高级管理职位人选。

  第七条 谈话考察时间不少于20分钟。

  谈话考察后考察组应对被考察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保险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分别作出定性评价。

  第八条 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原工作单位考察的内容包括个人品行、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不良记录情况。

  考察范围为拟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延伸至原工作单位的前一工作单位进行考察。

  考察形式包括调阅个人档案、业务文件资料以及个别谈话。

  第九条 笔试考察、谈话考察(含任职考察谈话)、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原工作单位考察的结果作为审核任职资格的重要因素。

  第十条 辽宁保监局负责建立笔试和谈话考察题库,按照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类设计试题。题库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指定专人保管题库,并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参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视为不合格,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辽宁保监局工作人员发生失泄密、纵容或协助参考人员作弊等行为的,应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当次考试暂停或取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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