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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08]56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大连分公司,民安、安华、中英人寿、幸福人寿辽宁分公司(筹):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辽宁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即依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辽宁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含市分公司)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三条 辽宁保监局在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任职考察,并同时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其它程序和核查程序。

  第四条 任职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重要政策性文件、辽宁保监局有关监管规定的掌握情况;

  (三)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保险业务规则、保险企业会计准则的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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