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各类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尚有一批亟待消除的事故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全面消除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防止新的事故隐患滋生蔓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得到落实,全市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得到有效加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得到成功解决,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为全市各地、各行业(领域)的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
(一)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
(三)海洋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