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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性法律,是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的法制保障。学习、宣传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强化源头预防,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夯实基层基础,深入推进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学习、宣传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当作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成立领导机构,统一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践行突发事件应对法,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科学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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