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国有农场分离办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国有农场分离办教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葫芦岛市国有农场分离办教育实施方案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7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大台山、前所两个果树农场所办中小学校进行分离,并按属地接收原则移交绥中县人民政府管理,特制定此方案。
一、分离办教育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推动农垦综合改革,加快国有农场向企业化、产业化、股份化、集团化目标迈进,确保垦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分离办教育的基本原则
国有农场分离办教育工作,是深化我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必须坚持以下五项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向未来、依法办事的原则;二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德政、让农垦系统共享改革成果的原则;三要坚持统一政策、公平公正、保持社会稳定、保证场校正常运转的原则;四要坚持统筹兼顾、大局为重、共建和谐社会的原则;五要坚持积极稳妥、整体推进、体现全社会重视教育的原则。
三、分离办教育的范围、内容和移交时间
(一)范围
我市前所、大台山两个果树农场共有六所中小学坐落于绥中县境内,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这些学校符合这次分离的范围。绥中县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接收。
(二)内容
1、人员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