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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葫芦岛市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人民法院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起诉,判决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做出裁决。对孤儿提起的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保护孤儿利益案件的执行。

  (十)农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农村基层组织依法保障农村孤儿的土地承包权益。已经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因其父母死亡而非法收回或者调整孤儿所在承包方的土地,发包方可以帮助其流转土地,收益归孤儿所有;未取得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在孤儿依法被收养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其视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孤儿有权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平等的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各级政府做好成年孤儿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成年孤儿就业和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成年孤儿就业环境。为回归社会的成年无业孤儿办理失业登记,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同工同酬,保护孤儿身份的隐私权,不得因为孤儿身份辞退孤儿。

  (十二)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在师资培训、职称评定、工资待遇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与社会学校同等待遇;要协调有关部门发展儿童福利机构孤儿的学前教育,要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实行“三免一补”,即免收杂费、免收服务性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积极创造条件,使孤儿接受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育,对在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就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高中“宏志班”应对孤儿学生实行优先录取,并适当放宽招生条件。倡导和鼓励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积极参与对孤儿教育的资助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要优先为在校孤儿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并在介绍就业时给予优先照顾。

  (十三)建设部门负责落实孤儿住房救助的有关政策,并将其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之中,应给予优先安排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无房孤儿(含城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城市孤儿住房采暖费的补贴政策依据采暖期供热保障金补贴办法实施补贴。鼓励和倡导物业部门减免城市孤儿的住房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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