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安部门负责弃婴、弃儿(疑似)身源的查找和为依法被收养的孤儿、弃婴办理户口登记工作。在接到弃婴、弃儿(疑似)后,及时将弃婴、弃儿(疑似)送到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或救治,填写弃婴、弃儿(疑似)发现者讯问笔录(《捡拾人捡拾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开展有关查找工作,同时向市儿童福利院移交弃婴、弃儿(疑似)的有关材料。要及时办理孤儿安置所需常住户口登记(迁移)手续,并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给予孤儿办理集体户口。认真解决“事实收养”户口问题。对符合《
收养法》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在市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登记证》后,办理落户手续。确实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2年以上,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凭居民(村)委员会证明,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在收养人户籍地为被收养弃婴、孤儿办理户口登记。优先做好外国人收养的子女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
严肃查处遗弃儿童、虐待孤儿及侵占孤儿合法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乞讨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被胁迫、诱骗、利用的孤儿。对为首组织人员和团伙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仍按《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执行,并在社区警务室设立孤儿(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点,发现救助对象及时给予救助监护,并向“110”报警,按照有关规定协助社区开展孤儿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八)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孤儿救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指导和协助服刑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孤儿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孤儿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免于审查其经济困难标准,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孤儿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积极引导其通过其他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