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在院儿童生活费(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特教费、日用品费、辅助器具费、家庭寄养费、大学生的学杂费和住宿费,适当考虑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成年孤儿一次性生活用品配置)和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费用(办公费、取暖费、水电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教育医疗康复设施购置费、成年孤儿租房费)和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包括工资、特岗津贴、特教津贴、培训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儿童福利机构正常运行。要对弃婴、弃儿、孤儿入院前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体检、治疗、护理费用按月结算,对安置流浪未成年人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给予资金保障。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落实家庭寄养和跟踪服务经费,加大家庭寄养支持力度,不断提高寄养质量。对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的儿童,经体检已经感染艾滋病毒的,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列出专项救助治疗费用。
(三)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设置特殊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并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内进行岗位设置,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实行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对参加竞聘事业单位岗位的成年孤儿,同等条件的,可优先录取。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儿童福利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加大对市儿童福利设施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争取在两年内,建立一所相对独立、功能齐全,建筑面积2800平方米,内设140张床位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根据人口数量规划建设1所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内设200张床位,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
(五)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市中心医院作为弃婴、弃儿、孤儿入儿童福利供养机构的体检、救治定点医院,专门负责孤残儿童在进入儿童福利供养机构前的体检、救治和护理的有关事宜,要专项制定孤残儿童医疗优惠政策措施。要落实患艾滋病孤儿在治疗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医护人员的晋级、技术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等方面,享受与社会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收养当事人的认定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大力宣传、普及优生优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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