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抚、周日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的志愿活动。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或监护人为散居孤儿购买商业性的医疗保险。
6、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在我市郊区建一处相对独立、功能齐全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高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升救助水平,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待站3个月后仍然无法查明身源的流浪未成年人,经市民政局相关部门审批后,由儿童(社会)福利院安置,充分发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救助保障制度
1、不断提高孤儿的生活水平。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要将农村孤儿全部纳入“五保”范围,并在“五保”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城市未进住福利机构的散居孤儿全部纳入“低保”,并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
2、建立孤儿的医疗救助及康复制度。及时将孤儿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城市散居孤儿的医疗救助享受“低保”待遇,依据《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政府令105号)实施;农村散居孤儿的医疗救助享受“五保户”待遇,依据《葫芦岛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市政府令73号)实施。城乡孤儿的救治费用在按照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医疗按救助规定比例报销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解决。根据省民政厅残疾孤儿医疗救助工作安排,继续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建立长效机制,逐步向社会散居孤儿延伸。对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儿童,由监护人报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经确诊已经感染艾滋病毒的,在卫生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3、落实孤儿教育保障制度。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应就近就地入学或报送省孤儿学校就学。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所在的福利机构提供学习和生活保障,在省孤儿学校考入大学的仍由省孤儿学校负责,直至毕业。
4、因地制宜解决孤儿住房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保护和维修,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户建房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城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成年后,住房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将社会福利院故去的“三无”人员的房屋借其居住,或由儿童福利机构为其租用廉租房,并提供12个月的租金。县(市)区政府应帮助特别困难、无住房的孤儿购买房屋,房屋产权归属所辖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同时为其一次性配置必要的生活用具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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