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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葫芦岛市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和完善多种孤儿养育模式

  1、依法健全未成年孤儿的监护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孤儿的监护人,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服刑人员对其未成年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包括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服刑人员所在单位或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各级司法部门及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组织,应积极协助委托协议的签订;对父母因艾滋病死亡致孤的儿童,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监护人;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接收公安部门移交的弃婴、弃儿(疑似)的有关材料,并承担弃婴、弃儿(疑似)在医院期间的监护职责。孤儿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依法开展收养孤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开展收养孤儿工作,儿童(社会)福利机构要按照“先国内、后国外”的原则,积极开展送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

  3、充分发挥机构供养的作用。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在我市城区内建设一所集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等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使之成为一所覆盖全地区儿童社会福利的救助中心,为在院孤残儿童和有需求的社会孤儿、残疾儿童提供完善的、专业化的服务。我市儿童福利院建成后,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监护的城乡孤儿,经市民政局审批后,集中在市儿童福利院供养。

  4、继续实行家庭寄养。发挥家庭养育孤儿的基础作用,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采取集中寄养和分散寄养形式,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实现更多孤儿回归家庭的目标;依托社区(村),加强对孤儿的家庭养育服务作用。在家庭寄养集中的社区(村)建立家庭寄养指导中心,利用残联等组织建立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及社区(村)青少年活动场所、社区(村)医疗机构等资源,开展集中康复及监督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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