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葫芦岛市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加强葫芦岛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葫芦岛市孤儿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保证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葫芦岛市孤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孤儿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完善孤儿救助模式,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在全社会形成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关爱孤儿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推进城乡孤儿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孤儿救助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实现孤儿的福利救助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
2、坚持政府为主导,社会参与为辅助,不断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关注、参与孤儿福利事业。
3、坚持城市孤儿救助政策与农村孤儿救助政策相统一,实现城乡并重,加快城乡孤儿救助一体化进程。
4、坚持福利救助与培养孤儿自立能力相结合,扶持成年孤儿走向社会,减少孤儿对政府和社会的依赖。
二、孤儿救助的养育模式、救助制度
(一)基本术语和孤儿的定义
1、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儿童。
2、儿童:14周岁及以下的人口。
3、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公民。
4、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
5、弃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的儿童。
以上术语解释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本孤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中的孤儿是指丧失父母的未成年人,也称未成年孤儿。成年孤儿是指孤儿成年(满18周岁)以后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