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普查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普查登记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普查登记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化工作调查的函》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以整顿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为重点,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完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体制,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做好房地产产权转移和房屋变更的动态登记,实现我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数字化。
二、房屋普查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一)房屋普查登记的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房屋。
(二)本次房屋普查的对象:国有产(包括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私产(含部分产权、港澳台、外侨、私企)、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港澳台投资房产、涉外房产及其他产别的房产。
三、房屋普查登记的内容
(一)已办证的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二)未办证的房屋,提供相应的产权来源手续。
普查小组的工作人员要查验产权人和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总层数、所在层数、使用用途等情况,由街道或社区提供相应的小区平面图,绘制住户分布位置图,填写房权证号、现居住人的姓名和发放房屋代码,并登记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