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工作部署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从优从严选择试点对象,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有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防止一哄而起、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在试点工作之初,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可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8年7月上旬):制定并出台《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并进行试点工作部署。
第二阶段(2008年7月至8月):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工作,确定参加公司组建的股东对象,初审并上报设立申报材料。
第三阶段(2008年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阶段(2009年1月以后):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县级政府的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准入制度和经营规则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应当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不超过10%。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得低于5000万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 8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对于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成效显著、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权结构,要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第一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要适当从严,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第一批试点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