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两人以上合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七)胁迫、诈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
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按照法定幅度的下限,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按照法定幅度的上限。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