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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⒎其他相关材料。

  ㈣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按照《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巴财国资[2007]341号)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㈤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采取统一处置和自行处置相结合的方式。

  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按规定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后,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集中统一处置,实行进场交易。

  其他资产按规定经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按批准的处置方式自行处置。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并应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闲置资产,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各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盘亏及非正常损失减少的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出具鉴定,并对造成国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等,均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收缴按照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下发的《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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