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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证据及有关材料:

  ㈠固定资产报废、报损

  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固定资产卡片等;

  ⒊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⒋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⒍其他相关材料。

  ㈡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⒊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关资产评估备案、核准文件;

  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⒌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⒍其他相关材料。

  ㈢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对外捐赠

  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⒉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相关协议;

  ⒊受让方基本情况;

  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⒌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⒍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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