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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㈠闲置资产;

  ㈡仍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㈢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㈣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㈤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㈥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㈦无形资产的损失;

  ㈧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审批:

  ㈠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处置,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㈢各部门、各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㈣重要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附件),根据资产处置管理要求,按处置方式不同报送有关资料,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实。

  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报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审批。

  ㈢财政审批。

  ⒈巴彦淖尔市财政局国资科根据处置申请及资产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签局内各相关业务科。

  ⒉各相关业务科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国资科。

  ⒊国资科报分管局领导审定,以正式文件批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并抄送各相关业务科。

  第十条 对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巴彦淖尔市财政局依据《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巴财国资[2007]341号),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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