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㈣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经批准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的资产处置行为;
㈤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或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㈥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㈠闲置资产;
㈡仍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㈢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㈣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㈤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㈥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㈦无形资产的损失;
㈧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按照以下规定权限予以审批。
㈠主管部门的固定资产处置,由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㈡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㈢各部门、各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㈣重要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㈠资产处置书面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㈡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㈢资产统计报告;
㈣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㈤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㈥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其授权的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㈦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㈧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还须提供以下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㈨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